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后交由统一回收平台集中处理的通知

  新闻资讯     |      2024-03-05 17:04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后交由统一回收平台集中处理的通知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平台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财资〔2020〕14号),深圳市公物和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自2020年5月起作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资产统一回收平台(下文简称“平台”),对列入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14类报废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为进一步减轻单位负担,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及效益,健全政府资产全链条管理机制,现决定扩大平台报废资产回收范围,各单位履行报废审批程序后的固定资产(土地、房屋、构筑物、家具、用具、装具、动植物、医疗设备及其他有毒有害或涉密的特殊类固定资产除外,下同)应一律交由平台统一回收集中处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深圳市公物和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固定资产指定统一回收平台。各单位应将履行报废审批程序后的固定资产交由平台回收,由平台收集存储达一定数量后实行分类处理。其中,列入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14类电器电子产品由平台通过竞价谈判方式挑选有资质的处理企业集中处理;其他非14类电器电子产品由平台通过公开拍卖进行处理。

  (一)办理报废手续。各单位按《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规定办理资产报废审批手续,并取得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报废资产清单。

  (二)发起回收申请。各单位在智慧财政资产管理系统上发起回收申请(统一回收平台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1),回收申请的资产数量、经批复的报废资产清单数量及实物数量应保持一致。单位移交的报废资产应保持结构完整,主要零配件不齐全的,平台将不予接收。

  (三)平台回收。单位凭经批复的报废资产清单自行将相关报废资产送至平台。如资产因体积或重量较大难以搬运,平台可提供运输搬运协助。各单位应对报废资产按14类电器电子产品与非14类电器电子产品分类集中存放以便平台快捷收运。平台收运时须由单位派员随车押运。报废资产无明显标识且无法辨认名称的,单位应在报废资产上张贴印有名称的资产卡片以便平台清点接收。

  (四)会计账务处理。单位财务人员凭资产报废审批文件、资产处置清单及平台出具的入库单据办理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收入填零。

  (五)系统数据核销。平台按照实际回收的资产数量,通过智慧财政资产系统向单位推送可核销的资产数据,单位在资产系统操作确认后系统即自动核销单位相应的资产数据星空体育。报废资产数量与平台实收数量不一致的,单位可在30日内补齐相关报废资产,逾期未能补齐的,系统将预警提示单位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由单位主动落实整改。

  (一)开展询价或公开拍卖。回收的报废资产达到一定数量规模后,平台按照资产类型实施分类处理。其中,列入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14类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由平台自主向2家以上有资质的集中处理企业开展询价,根据报价情况确定回收企业;其他非14类报废资产通过公开拍卖方式挑选买受人回收处理。

  (二)签订合同。平台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并经平台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与处理企业或买受人签订回收合同,并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清点交货。平台确认收到款项后即通知处理企业或买受人上门回收,处理企业或买受人按照《回收合同》所列资产清单的品目数量逐台清点后清运出库。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流入市场或者应当由国家指定机构回收的危险品、保密设备、医疗设备等特殊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通知。

  (二)移交单位承担涉密资产管理责任,平台不承担分辨报废固定资产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相关责任,移交至平台的资产均按照非涉密资产进行处置。

  (三)经批准报废的机动车,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直接交由深圳市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实行集中处理,不适用本通知。

  (四)附着于房屋建筑物的大型资产,移交单位应拆除拆解并分类堆放,平台不承担固定资产现场拆除拆解工作。已拆除但难以拆解的大型报废资产或数量特别多的报废资产(一般指单批次数量超过1000件的,特殊情况可由移交单位与平台协商决定),无须运送至平台,由平台上门清点后暂存在移交单位。移交单位承担管理责任,平台入库单据同步备注物资暂存于移交单位。平台完成集中处理流程后,由回收企业或买受人上门回收。

  (五)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单位应将该应用软件的价值包含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平台以硬件(包含不可分割的软件)予以接收。应用软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单位应将该应用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平台不予接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资产处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各区实际,建立完善各区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资产统一回收处理机制。